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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朱成彬与牛金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彬,牛金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2691号原告:朱成彬,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牛金金,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彬诉被告牛金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成彬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牛金金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万振逍遥苑三期3幢201室房屋或价值33万元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牛金金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万振逍遥苑三期3幢201室房屋(合包××号)或价值33万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朱成彬位于合肥市永红路1号101室(包XX号)担保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业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奚雨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