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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许建兵与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许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异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宋陈明,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建兵。本院在执行许建兵与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查执行异议过程中,异议人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异议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张国华审判员  范 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