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许建兵与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许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异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宋陈明,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建兵。本院在执行许建兵与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查执行异议过程中,异议人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异议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张国华审判员 范 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