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7刑更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349号罪犯林良清,男,汉族,现年49岁,广东省惠来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三监区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九月九日作出(2003)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良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七年二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九年三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二○一一年七月、二○一四年二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良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908.582分,名列分监区第8名,二○一四年下半年、二○一五年上半年、二○一五年下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林良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良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伟审判员 高炳瑞审判员 姚春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信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