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福平与董忠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平,董忠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416号原告王福平,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农民。被告董忠青,男,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平与被告董忠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王福平负担。审判员 李付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