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执6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贾慧艳与安茂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慧艳,安茂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6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贾慧艳被执行人安茂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茂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茂胜存款4069.70元。划拨至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X。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西桥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雁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丽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