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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德恒与田祥、赵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恒,田祥,赵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196号原告刘德恒,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田祥,男,1964年6月29日生,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被告赵素敏,女,1964年3月7日生,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德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代理审判员  孟宪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