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德恒与田祥、赵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恒,田祥,赵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196号原告刘德恒,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田祥,男,1964年6月29日生,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被告赵素敏,女,1964年3月7日生,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德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代理审判员 孟宪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