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4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罗勇与孙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孙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093号原告罗勇,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委托代理人罗宏瑞(与原告系父女关系),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孙岩,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勇与被告孙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勇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冬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