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罗勇与孙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孙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093号原告罗勇,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委托代理人罗宏瑞(与原告系父女关系),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孙岩,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勇与被告孙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勇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冬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