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701号原告路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饶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路某某诉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与双方沟通,被告之母代被告向原告偿还了借款,双方所涉债务已经了结。原告路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涉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亦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玉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