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354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龙树镇。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系河南省商水县袁老乡杨寨村村民,住四川省三台县龙树镇。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该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李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海、人民陪审员王德坤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于2005年5月在天津打工认识,2005年12月2日登记结婚,2006年5月生下儿子赵某甲。儿子才四十多天因被告与家人性��不合,多次闹矛盾,经调解无效,于2006年7月离家到天津打工。后我也到天津与被告一起打工,虽然生活在一起,但我们经常吵闹。照顾儿子的开支都是由我承担。被告打工期间才回老家三次,没尽到母亲的责任,经济上也没付出。2013年11月,被告离家出走,带走家里的存款加入传销组织。此后再也没有回来过,电话打不通,与家人失去了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2005年5月在天津打工时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12月2日,在三台县龙树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5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甲。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11月被告王某某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12月8日原告赵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王某某自2013年11月离家后便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与原告赵某某分居生活已满两年以上,应当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赵某甲随赵某某生活。据此,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赵某甲随赵某某生活,由赵某某承担子女抚养费。本案受理费260元,由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锋人民陪审员 林 海人民陪审员 王德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左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