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307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于2016年3月17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40元,共计1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