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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307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于2016年3月17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40元,共计1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