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尤志诉被告龚玉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志,龚玉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1127号原告:尤志,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5日,现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龚玉碧,女,汉族,生于1976年5月5日,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志与被告龚玉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胥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