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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徐鹣珉与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鹣珉,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第1154号原告徐鹣珉。被告陆军。原告徐鹣珉与被告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鹣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鹣珉诉称:2013年4月5日陆军因在外地开发票向其借款2000元,当时承诺三日内还款。其向陆军指定账户打款。但陆军未按约归还。经多次催告仍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陆军立即归还借款2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陆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5日,徐鹣珉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赵洪军账户汇款2000元。后徐鹣珉多次通过微信向陆军催要该款项,陆军均以无钱需再等待几天为由予以拒绝。故徐鹣珉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徐鹣珉提供的银行汇款单、微信记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徐鹣珉提供的微信记录及汇款单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陆军向其借款2000元并指示其汇入赵洪军账户这一事实。陆军未按约归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其应向徐鹣珉归还借款并承担逾期归还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鹣珉借款2000元及承担该款自2013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陆军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盛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