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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郞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381号原告李某,女被告郞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陈德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