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郞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381号原告李某,女被告郞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陈德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