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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舒明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舒明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354号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学坝街),组织机构代码:55675508-9。法定代表人谢剑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华美,重庆市彭水县黄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舒明余,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舒明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1、支付物业服务费564元,违约金128.31元,合计金额692.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