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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第007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00745-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文化大街。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博海化工有限公司有股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博海化工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间,该股权不得转让变更,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