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强,莫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树强被执行人莫英荣申请执行人陈树强与被执行人莫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莫英荣应偿还借款225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陈树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莫英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莫英荣的银行存款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额23000元)至平南县人民法院账户(收款单位名称:平南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账户:10×××88):二、冻结被执行人莫英荣所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账户(账号60×××XX)的存款(限额2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如需续冻,申请人可以于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自动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权峻审 判 员 陈伟强助理审判员 杨子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款0000收入被执行人李艳英外出打工,书记员陈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