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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242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2006年4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6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2012年10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山东省���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黄刑初字第1189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董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某撤回上诉。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刑初字第11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士海代理审判员  贾世炜代理审判员  王 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