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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董长顺与石松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长顺,石松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325号原告董长顺。委托代理人史凤全,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号30302051102664,联系。被告石松园。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郝爱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宗宇,该公司员工,执业证号130203198702224515,联系电话。(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161-4号。负责人常艳青,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0010432765,联系电话。(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长顺,被告石松园、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德重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董长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樊春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