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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涛、陈明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涛,陈明兰,王海春,王明林,王现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565号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郓城县东门街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被告王海涛。被告陈明兰。被告王海春。被告王明林。被告王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涛、陈明兰、王汉春、王明林、王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天增审 判 员  梁尔怀人民陪审员  徐龙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丰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