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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云峰与韩志轶、祁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峰,韩志轶,祁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762号原告王云峰,男,汉族,1974年06月02日出生。被告韩志轶,男,汉族。被告祁春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峰诉被告韩志轶、祁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静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