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云峰与韩志轶、祁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峰,韩志轶,祁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762号原告王云峰,男,汉族,1974年06月02日出生。被告韩志轶,男,汉族。被告祁春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峰诉被告韩志轶、祁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静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