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743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玉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