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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五岳铝材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凯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仲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五岳铝材有限公司,江阴市凯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仲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201号原告江阴市五岳铝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36427-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潘岳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阴市凯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31216-7,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谢南村119号。法定代表人夏国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仲忠明,男,1965年1月20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五岳铝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凯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仲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五岳铝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五岳铝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五岳铝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5元(江阴市五岳铝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五岳铝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高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