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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郑建乐、林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郑建乐,林英,张逢聪,徐崇辽,杨丽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698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负责人XX,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小梅,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静,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建乐。被告林英。被告张逢聪。被告徐崇辽。被告杨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郑建乐、林英、张逢聪、徐崇辽、杨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以被告郑建乐、林英、张逢聪、徐崇辽、杨丽红已经结清欠款,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7元,减半收取2259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柏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