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三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彭建良与被告郴州立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良,郴州立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伟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三初字第306号原告彭建良,男,委托代理人朱龙彬,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立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拴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伟明,男,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良与被告郴州立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建良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建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彭建良负担。审 判 长 廖 得 兵人民陪审员 赖仁忠人民陪审员刘永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