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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素珍与刘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珍,刘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377号原告:王素珍,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被告:刘斌,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珍素被告刘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珍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素珍负担。审判员 牛 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