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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进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刑终100号原公诉机关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进,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进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粤182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郑×进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佛冈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佛冈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有星代理审判员  罗立兵代理审判员  胡巧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邵其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