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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3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黄辉与苏锡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苏锡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3民初261-1号原告黄辉,男,汉族。被告苏锡顺,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黄辉与被告苏锡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苏锡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比较复杂,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适。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被告苏锡顺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苏锡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扶元梅审 判 员 扶 辉审 判 员 杨 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