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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行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玉琴诉南郑县国土局汉中市国土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琴,南郑县国土资源局,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陕07行终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郑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南郑国土局。法定代表人;王兴运。委托代理人,乔锦昭,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大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法定代表人,汪宗礼。委托代理人,苟帆。委托代理人,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玉琴因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郑县人民法院(2015)陕0721行初000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玉琴,被上诉人南郑国土局委托代理人乔锦昭、周大强,被上诉人汉中市国土局委托代理人苟帆、封卫宏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5年7月13日,刘玉琴以书面形式向南郑县国土局提出7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其承包耕种的集体土地在2014年被当地政府征收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南郑县国土局收到申请后于2015年7月29日以书面形式对刘玉琴的申请事项逐一作出回复,其中对原告的申请事项1、3、6、7项信息进行了复制并邮寄送达。对申请公开信息事项2、4、5项回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请你到本机关查阅”,并将《回复》向刘玉琴进行了送达。刘玉琴未去查阅,认为南郑县国土局仅对其申请中的1、3、6、7项进行了公开,《回复》中对其申请的2、4、5项没有按照其申请公开的方式进行邮寄送达公开,这一回复没有事实依据,于法无据。2015年8月18日刘玉琴向市国土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支持其以书面方式复制邮寄的方式公开2、4、5项信息。汉中市国土局收到刘玉琴的复议申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复议审查后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汉市国土资函(2015)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南郑县国土局对刘玉琴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刘玉琴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为,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原则。本案南郑县国土局在收到刘玉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部分政府信息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了公开,对原告申请事项中的第2、4、5项进行了书面回复,告知其申请内容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且告知了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但本案原告并未按照告知的方式和途径去获得申请事项中第2、4、5项的政府信息。对该部分信息,由于南郑县国土局无专业设备,无法对特殊材料信息进行复制,加之原告所要求的信息量较大、较广,被告告知其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于法并不抵触,也并无不当。南郑县国土局对原告作出的回复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尽到了政府信息义务机关的法定职责。被告汉中市国土局在收到刘玉琴的复议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对南郑县国土局的回复从程序上、实体上进行了审理,作出的“汉市国土资函(2015)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刘玉琴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据此判决:驳回刘玉琴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刘玉琴承担。宣判后,刘玉琴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如下: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对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2、4、5项,由于被告无专业设备,无法对特殊材料信息进行复制,加之原告要求的信息量较大、较广。以上事实认定没有任何证据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被告对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4、5项拒绝以邮寄方式公开的行为严重违法;3原审判决没有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是枉法的以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未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判。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直接确认被告行为违法,责令南郑县国土局以书面邮寄的方式向上诉人公开信息;撤销汉中市国土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被上诉人南郑县国土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汉中市国土局答辩称:1.南郑县国土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回复》行政行为合法;2汉市国土资函(2015)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3南郑县国土局没有按照被答辩人要求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复制件并邮寄违法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开庭审理,三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且对一审认定事实无异议,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是其法定职责。本案上诉人刘玉琴申请被上诉人南郑县国土局公开7项政府信息,南郑县国土局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刘玉琴邮寄送达了1、3、6、7项政府信息,对其中的2、4、5项内容也在法定时间内以回复形式告知其到本机关查阅。该回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上诉人未按回复去被上诉人处查阅相关政府信息,坚持要求被上诉人邮寄送达相关信息于法无据,因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不是唯一的法定方式,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信息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形式。被上诉人的回复不影响上诉人的知情权,即上诉人通过到被上诉人处查阅相关信息可以获得其申请被上诉人公开的信息内容。被上诉人汉中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合法有据。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但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且其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南郑县国土局未邮寄送达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的2、4、5项严重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认为一审没有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论理正是围绕南郑县国土局对上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中的2、4、5项回复及汉中市国土局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玉琴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润余审 判 员  刘 霖代理审判员  刘正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