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121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谢晓梅与被执行人孟凡景、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梅,孟凡景,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谢晓梅,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镇陈家村。被执行人孟凡景,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镇袁家村。被执行人葛强,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镇葛家村。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谢晓梅与被执行人孟凡景、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