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谢晓梅与被执行人孟凡景、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梅,孟凡景,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谢晓梅,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镇陈家村。被执行人孟凡景,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镇袁家村。被执行人葛强,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镇葛家村。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谢晓梅与被执行人孟凡景、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