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xx与吴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吴xx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吴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宜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xx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未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李xx于2016年1月11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29号。截止2016年1月11日,被执行人吴xx应履行的义务为:一、赔偿给申请执行人李xx17996.65元。二、缴纳本案执行费1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9日向吴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通知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经本院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廷辉有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xx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吴xx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晟审 判 员 覃远飞代理审判员 蔡志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