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6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2016)云0126民初208号周卫红诉叶小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红,叶小应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6民初208号原告周卫红,男,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被告叶小应,男,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唐和庚,男,1953年12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系叶小应的表弟,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丽芝,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红诉被告叶小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卫红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卫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小应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卫红撤回对被告叶小应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卫红承担。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令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