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刑更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莫坚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134号罪犯莫坚,现在梧州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以(2013)贺八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书,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莫坚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锡铭、代理检察员麦一凡,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刘金华、李维伟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莫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莫坚减刑十个月二十七天。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莫坚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按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坚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累计获奖励分92分。本院认为,罪犯莫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七天(刑期至2016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益民代理审判员 韦权哥人民陪审员 黄子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