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杨凤英与XX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81执异11号异议人:杨凤英,女,1957年4月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新民市。申请执行人:XX,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干部,现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异议人杨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异议人杨凤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开设的账户中的存款,异议人认为冻结账户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解除冻结。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案件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杨凤英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贺良审 判 员 李克代理审判员 杨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