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海庆与盐山徐重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庆,盐山徐重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415号原告李海庆。被告盐山徐重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正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瑞玲,任董事长。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庆与被告盐山徐重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庆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庆要求撤回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