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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唐某某,女,1990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以其夫妻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际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长  曾海林审判员  杨鲜明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