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唐某某,女,1990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以其夫妻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际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长 曾海林审判员 杨鲜明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