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执字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刚洪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龙,刚洪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字26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龙,住宾县。委托代理人李方红(王金龙妻子),住宾县。被执行人刚洪业,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王金龙申请执行刚洪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延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兰学印审 判 员 梁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殿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凌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