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巩珏洲与韩克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珏洲,韩克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91号原告:巩珏洲。委托代理人:肖敏,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克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巩珏洲诉被告韩克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巩珏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珏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巩珏洲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