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1539号原告:黎某某,女,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海南省琼海市。被告:叶某某,男,1988年4月8日出生,现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以已与被告叶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到海口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 居 坤审判员 欧 阳 天 富审判员 庞 学 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清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