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唐果香诉唐子理、彭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果香,唐子理,彭廷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122号原告唐果香,女,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王鹏,南充市顺庆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子理,女,1966年4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彭廷国,男,1964年7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唐果香诉被告唐子理、彭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被告彭廷国因经营需要,经南充���顺庆区宏伟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介绍,向以原告唐果香为出借人代表共借款1200万元,借款后,被告彭廷国偿还部分借款,2014年5月22日通过结算,尚欠697.6万元借款,原、被告双方协商,约定欠款于2014年5月31日还清,唐子理为该借款进行了担保。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先偿还了借款200万元,余款497.6万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借款本金497.6万元及承担违约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审理查明,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于2015年3月17日对南充市顺庆区宏伟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同时被告彭廷国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彭廷国向原告唐果香借款的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果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伟 林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吴 碧 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