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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盖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73号原告盖某某,女,1978年5月8日出生,回族。被告杨某某,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盖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以原告主体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盖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