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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尧基与梁东寿、许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尧基,梁东寿,许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732号原告:刘尧基,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梁东寿,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告:许连华,女,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本院受理原告刘尧基诉被告梁东寿、许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尧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尧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尧基撤回对被告梁东寿、许连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191元,由原告刘尧基负担。审 判 长  梁 梅人民陪审员  苏穗真人民陪审员  刘艳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伟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