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2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许某、郭业樟、伍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郭业璋,伍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2刑初3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绰号“猴子”,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1月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0日,经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郭业璋,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1月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0日,经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伍某,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因吸毒,2014年6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1月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0日,经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6)第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郭业璋、伍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郭业璋、伍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郭业璋、伍某经过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蓝鑫”网吧门口。被告人伍某看到网吧门口停着一辆红色男式二轮摩托车,车上的钥匙没有拔掉,三人决定盗窃该摩托车。被告人郭业璋、伍某望风,被告人许某将摩托车推到网吧对面的鹅羊池边上,由被告人郭业璋骑车载着许某、伍某开到桥北步行街西侧,后由被告人郭业璋联系,三人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贺某军。经物价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850元。案发后,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何某军。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许某、郭业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伍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郭业璋、许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郭业璋、伍某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军的陈述,证人伍某、贺某军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及物证照片,被害人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监控视频截图,资价认鉴[2015]24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出具的立功证明,被告人许某、郭业璋、伍某的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郭业璋、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均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业璋、伍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业璋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郭业璋、伍某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郭业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二、被告人郭业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三、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许某的刑期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被告人郭业璋的刑期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被告人伍某的刑期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所判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锟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赵永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龙 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