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尚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顶山市坤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尚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坤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尚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杨延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坤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贾兵兵,该公司负责人。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坤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坤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