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8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周青祯与温明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青祯,温明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866-3号申请执行人周青祯,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温明领,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青祯与被执行人温明领(2015)商民初字58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000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小型汽车两辆,经多番查找,未发现其下落。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已过付申请人2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建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