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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601号原告尹某某,女。被告史某某,男。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慧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