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601号原告尹某某,女。被告史某某,男。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慧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