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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行审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金成、薛斗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金成,薛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321行审69号申请执行人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爱民,局长。被执行人胡金成,农民。被执行人薛斗玲,农民。申请执行人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胡金成、薛斗玲作出的随县计生征字(2015)第X0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经审查查明,胡金成、薛斗玲夫妇于2015年4月4日政策外生育1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胡金成、薛斗玲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于2015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随县计生征字(2015)第X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为:1、对当事人胡金成、薛斗玲征收社会抚养费58554元;2、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予执行随县计生征字(2015)第X0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被执行人胡金成、薛斗玲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胡金成、薛斗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定铭审判员  樊友清审判员  晏贵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中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