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23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杜绍波申请执行田迎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绍波,田迎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23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杜绍波,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田迎升,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杜绍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迎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朝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朝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