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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被告王某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侯某某,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铁路局某某客运段工人,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王某,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铁路局某某客运段工人,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德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