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8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凤阳县宏宇新型保温材料厂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宏宇新型保温材料厂,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803-2号原告:凤阳县宏宇新型保温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负责人:王振礼,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朝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原名称: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杨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裕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定代表人:李恩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根明,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琅民二初字第0080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凤阳县宏宇新型保温材料厂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原名称: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万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原名称: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弓家旺人民陪审员 单标霞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