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商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商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312号原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程玉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祥升、张琦(实习),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商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孙玲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商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70元,减半收取62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绍瑞审 判 员 李改云人民陪审员 丁 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